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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2,页49。
③1910年2月14日日使致外务部照会,见同上,卷12页48—49。早在锦瑷铁路草合同签订以前,清政府筹议锦齐铁路时,日本已密切加以注视。1909年7月13日,日本内阁即决定了对策:在一定条件下不反对锦齐铁路的修筑。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16—317(中文译文见宓汝成编:前书,册2,页628—630)。内阁的决定当即通知了驻华公使伊集院,见宓汝成同书页627—628(该处作“外务相林董致伊集院函”,误;应为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伊集院电)。清外务部同年8月25日(宣统元年七月初十日)咨邮传部说:“前伊集院使与本部会晤曾云:不特新法一路与南满有碍,不能允认,即锦洮一路亦仍在南满平线之列,如中国实在有意兴修,日本亦必阻止,等语。是此路若未经日本认可,亦万难率行动工,致多阻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7,页47—48。这里所说“锦洮”一线,实际上即锦齐线;所说伊集院表示反对,未确言具体日期,看来应在伊集院得知7月13日日本内阁决定以前。7月13日的内阁决定,与后来日本对锦瑷铁路的态度是一致的。
④东三省总督锡良等派人与司戴德在天津拟定了锦瑷铁路借款正式合同草稿,见王芸生编:前书,卷5,页277—288。王芸生说“未经签字”,但沃尔特·绍勒斯和玛丽·绍勒斯认为,4月30日司戴德与东三省总督的代表在山海关签订了一项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见:(沃尔特·绍勒斯、玛丽·绍勒斯:《塔夫特政府的外交政策》),页179。同书第178页说英外交大臣格雷(E.Grey)3月23日在下院公开宣布,由于1899年的英俄协定,英国不能支持美国的锦瑷铁路计划。
①司戴德和美国银行团都抱怨美国国务院因得罪了俄国而把事情办糟了。参阅:前书,页339—old:前书,页>
①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32—>
①以上三点解释,参阅:前书,页43—44。
当时中国驻法公使刘式训注意到了上述第三点,他在1910年7月14日(宣统二年六月初八日)致外务部电中说:“俄日新协约末段未用07年7月协约之‘和平办法’字样,似为隐杜美国干涉及预防我国意外情事起见,意甚叵测。”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6。
①东三省总督锡良由公开条约第三条中看到该约“近乎防御同盟”。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0—12(“近”原书误作“迫”)。
②中国驻俄公使萨荫图1910年7月13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七日)电外务部,报告第二次日俄协约公开条约的内容后说:“该约第一条改良铁路事宜所包极广,两国协力经营满洲,有进无退,是其本意。第二条保持现在局势,在彼联结愈固,在我应付愈难。第三条虽为防御他国而设,然我欲收回权利,不复能得他国助力。”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5。第二次日俄协约的公开条约于1910年7月13日公布;在此之前,6月28日(即签字前)已将公开条约及秘密条约内容通报英、法两国,英国表示极为满意。
①1910年6月已有日俄缔约的传闻,东三省总督锡良即表示“焦虑莫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16—17。日俄协约订立后,清统治者只看到公开条约,已深为不安;同时他们也如同许多国家一样,怀疑还有对中国更严酷的密约。7月15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九日)驻日代办吴家麟电外务部,就欧美各国对日俄第二次协约的反应简要评论后,又说:“闻第三条内含有密约。”见同书,卷15,页28。7月31日(六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陈夔龙电外务部说,日俄协约“因外间传言纷纷,谓有附约四条并未宣布,皆系侵害我国主权之事”;历经设法探访,尚未得其实在;“昨日驻津日领密嘱洋务局员来言,则谓并无另附密约,请勿误听。察其辞气,似尚非虚。”同书,卷15,页38。驻美公使张荫棠8月7日(七月初三日)电外务部,引“美政界意见”对日俄协约的反应后,又引“美报”的说法,谓“今据[日俄]协约明文,必另附密议,大碍我美远东利权”。同书,卷16,页2。
锡良8月16日(七月十二日)奏,“近自[日俄]两国协约成立,而大局益岌岌可危”;“况正约之外,必又有特别之附约。……祸患之来,不知所届。”同书,卷16,页10—12。清政府就日俄第二次协约的缔结照会该两国及各国公使说,“此协约日俄既相约重视中日、中俄、日俄各项条约,则于1905年日俄和约所承认中国在东三省主权、顾全列国机会均等、并赞同中国设法振兴东三省工商实业各节,及光绪三十一年中日议订东三省条约开放东三省主义,均相符合,且更确定,中政府自应按日俄和约之宗旨,实行中日条约之主义,凡关于中国主权内之行动,各国之机会均等,及开发东三省之工商实业等事,益当切实维持。”同书,卷15,页33。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8。
①这是1910年5月间(宣统二年四月初)的事,详见同上书,卷14,页20、20—22、27—28、29;卷15,页4—5等。日本又强行在珲春设立领事分馆,引起中日交涉。见同上书,卷15,页3、13—14等。
②如1911年2月12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安奉铁路巡警桥头第二局管内,中国苦力与日人互殴,中国苦力曹振明被枪杀;3月10日(二月初十日)抚顺千家寨地方华工与日人互殴,日人击死中国警察何福臣,日方亦死一人。见同上书,卷19,页36—37。本溪、奉天等处也有类似冲突事件,见同上书,页48—49、51;卷20,页30—31、35等。
③根据1910年8月8日中俄订立的《松花江行船章程》。有关此问题的谈判从1909年即已开始,逾年始定议。参阅《清史稿》,卷153,邦交一,俄罗斯。
①这个问题直到1911年12月20日才以双方签订《满洲里界约》而得到解决,俄国由此割占了一千四百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7,页20—21。外务部派往西北沿边亲历调查的是主事富士英、管尚平,他们赴新疆调查后所陈中俄通商利弊情形、阿尔泰地区情形、及其建议,见同书,卷19,页17—24。
参阅王树枬:前书,卷57,交涉志五,页9—11。
①早在1887年,新疆地方当局就曾要求总理衙门向俄国进行此种交涉。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编写组:《沙俄侵华史》,卷3,页>
②B.,1909—1914(希伯特:《协约国外交,1909—1914》),页19—20。
①B.:前书,页23—29。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С.Д.Сазонов)于12月10日(俄历11月27日)致俄国驻英大使的一份绝密文件中指出,外蒙问题按什么方向解决,将触及俄国对华关系的“真正核心”,要把干预外蒙事务的计划付诸实施,“有赖于事先取得其他列强、主要是英国和日本的谅解”。当时清朝政府正着手在外蒙举办新政,以加强外蒙地方和中央之间的联系,防止俄国的侵略;俄国对外蒙事务的干预,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又,由于达赖十三世当时逃入英属印度势力之下,西藏的局势在中、英之间引起一些问题。见下文。
②俄历1月24日(2月6日),俄外交大臣电告驻华公使,俄将于2月初(俄历)向中国提“最后通牒”,要中国3月1日(14日)前接受,到那时俄军即可部署就绪,如中国拒绝俄国的“最后通牒”,俄国就要在伊犁进行军事示威,但“不去占领乌梁海地区”。见B.:前书,页29—30。果然,十天之后,俄国就向清政府发出下面即将详述的威胁性照会。
①王树枬:前书,卷58,交涉志六,页1—2。有的记载说,照会在上述最后一句引文之后,还有一句:“如此,俄政府即可自由进行。”见《沙俄侵略中国西北边疆史》编写组:《沙俄侵略中国西北边疆史》,页>
①:前书,页390—391。当时我国东北正发生鼠疫,势甚猖獗。俄国公使17日的要求,约一个月后为清政府所拒绝,告以防疫之事应“华境华办,俄境俄办。”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9,页36。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9,页9,外务部致驻日公使汪大燮电引。同时(2月19日)汪大燮电外务部:“闻俄调兵赴伊犁,颇确。奥、瑞使俱以询。按,俄政府意见素歧,今外部直是与户、兵一致,尤暱武人,政策非昔比。约外要求,当拒则拒。论者谓有关成约事早图结束,庶免意外枝节。又闻英议踵其后,有事滇边。万祈注意,诸宜直接,勿托他人缓颊。”同上书,页7。当时英国在滇缅边界寻衅,派兵侵入滇边片马等地,汪电所说即指此。见下文。
③同上书,页7。
①据俄国公使廓索维慈1911年6月11日(俄历5月29日)致代理外交大臣涅拉托夫(А.А.Нератов)的报告,里面详细叙述了陆征祥同他的谈话,并简略说到奕劻和他的谈话。见苏联КомиссияпоизданиюДокументовзпохиимпериализма: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вэпохуимпериализма(帝国主义时代文件出版委员会:《帝国主义时代的国际关系》,以下简作《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отношения》),第2辑,卷18,第1部分,页107—109。关于陆征祥向俄国所提五条,《东方杂志》卷8第8号中国大事记页10有报道,但不准确(如第一条之“蒙古”应为伊犁一带,等等)。
②据1912年9月6日(俄历8月24日)俄国致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见:前书,卷1,页650—651。在此照会中,俄国声明1881年条约应继续有效,并宣布中俄边境俄国一侧的一百里免税贸易自1913年1月14日(俄历1月1日)起予以废止,同时不反对中国一侧也加以废止。
①,1910年,页188—190、195—196、198、200—>
②英国加派军队驻扎纳汤后不久,驻藏大臣联豫向清政府报告说:闻达赖的“逆党边觉夺吉”等“有煽惑布鲁克巴(即不丹)带兵犯藏之说”,增加了清统治者的不安。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3—4、9—10、13、34—35等。由此又引起英国不承认不丹为中国西藏的属部以及清政府不承认新的英不(丹)条约等争论。见同书,卷16,页43;卷17,页41;卷20,页31等。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2,页49。
③1910年2月14日日使致外务部照会,见同上,卷12页48—49。早在锦瑷铁路草合同签订以前,清政府筹议锦齐铁路时,日本已密切加以注视。1909年7月13日,日本内阁即决定了对策:在一定条件下不反对锦齐铁路的修筑。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16—317(中文译文见宓汝成编:前书,册2,页628—630)。内阁的决定当即通知了驻华公使伊集院,见宓汝成同书页627—628(该处作“外务相林董致伊集院函”,误;应为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伊集院电)。清外务部同年8月25日(宣统元年七月初十日)咨邮传部说:“前伊集院使与本部会晤曾云:不特新法一路与南满有碍,不能允认,即锦洮一路亦仍在南满平线之列,如中国实在有意兴修,日本亦必阻止,等语。是此路若未经日本认可,亦万难率行动工,致多阻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7,页47—48。这里所说“锦洮”一线,实际上即锦齐线;所说伊集院表示反对,未确言具体日期,看来应在伊集院得知7月13日日本内阁决定以前。7月13日的内阁决定,与后来日本对锦瑷铁路的态度是一致的。
④东三省总督锡良等派人与司戴德在天津拟定了锦瑷铁路借款正式合同草稿,见王芸生编:前书,卷5,页277—288。王芸生说“未经签字”,但沃尔特·绍勒斯和玛丽·绍勒斯认为,4月30日司戴德与东三省总督的代表在山海关签订了一项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见:(沃尔特·绍勒斯、玛丽·绍勒斯:《塔夫特政府的外交政策》),页179。同书第178页说英外交大臣格雷(E.Grey)3月23日在下院公开宣布,由于1899年的英俄协定,英国不能支持美国的锦瑷铁路计划。
①司戴德和美国银行团都抱怨美国国务院因得罪了俄国而把事情办糟了。参阅:前书,页339—old:前书,页>
①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32—>
①以上三点解释,参阅:前书,页43—44。
当时中国驻法公使刘式训注意到了上述第三点,他在1910年7月14日(宣统二年六月初八日)致外务部电中说:“俄日新协约末段未用07年7月协约之‘和平办法’字样,似为隐杜美国干涉及预防我国意外情事起见,意甚叵测。”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6。
①东三省总督锡良由公开条约第三条中看到该约“近乎防御同盟”。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0—12(“近”原书误作“迫”)。
②中国驻俄公使萨荫图1910年7月13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七日)电外务部,报告第二次日俄协约公开条约的内容后说:“该约第一条改良铁路事宜所包极广,两国协力经营满洲,有进无退,是其本意。第二条保持现在局势,在彼联结愈固,在我应付愈难。第三条虽为防御他国而设,然我欲收回权利,不复能得他国助力。”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5。第二次日俄协约的公开条约于1910年7月13日公布;在此之前,6月28日(即签字前)已将公开条约及秘密条约内容通报英、法两国,英国表示极为满意。
①1910年6月已有日俄缔约的传闻,东三省总督锡良即表示“焦虑莫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16—17。日俄协约订立后,清统治者只看到公开条约,已深为不安;同时他们也如同许多国家一样,怀疑还有对中国更严酷的密约。7月15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九日)驻日代办吴家麟电外务部,就欧美各国对日俄第二次协约的反应简要评论后,又说:“闻第三条内含有密约。”见同书,卷15,页28。7月31日(六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陈夔龙电外务部说,日俄协约“因外间传言纷纷,谓有附约四条并未宣布,皆系侵害我国主权之事”;历经设法探访,尚未得其实在;“昨日驻津日领密嘱洋务局员来言,则谓并无另附密约,请勿误听。察其辞气,似尚非虚。”同书,卷15,页38。驻美公使张荫棠8月7日(七月初三日)电外务部,引“美政界意见”对日俄协约的反应后,又引“美报”的说法,谓“今据[日俄]协约明文,必另附密议,大碍我美远东利权”。同书,卷16,页2。
锡良8月16日(七月十二日)奏,“近自[日俄]两国协约成立,而大局益岌岌可危”;“况正约之外,必又有特别之附约。……祸患之来,不知所届。”同书,卷16,页10—12。清政府就日俄第二次协约的缔结照会该两国及各国公使说,“此协约日俄既相约重视中日、中俄、日俄各项条约,则于1905年日俄和约所承认中国在东三省主权、顾全列国机会均等、并赞同中国设法振兴东三省工商实业各节,及光绪三十一年中日议订东三省条约开放东三省主义,均相符合,且更确定,中政府自应按日俄和约之宗旨,实行中日条约之主义,凡关于中国主权内之行动,各国之机会均等,及开发东三省之工商实业等事,益当切实维持。”同书,卷15,页33。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8。
①这是1910年5月间(宣统二年四月初)的事,详见同上书,卷14,页20、20—22、27—28、29;卷15,页4—5等。日本又强行在珲春设立领事分馆,引起中日交涉。见同上书,卷15,页3、13—14等。
②如1911年2月12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安奉铁路巡警桥头第二局管内,中国苦力与日人互殴,中国苦力曹振明被枪杀;3月10日(二月初十日)抚顺千家寨地方华工与日人互殴,日人击死中国警察何福臣,日方亦死一人。见同上书,卷19,页36—37。本溪、奉天等处也有类似冲突事件,见同上书,页48—49、51;卷20,页30—31、35等。
③根据1910年8月8日中俄订立的《松花江行船章程》。有关此问题的谈判从1909年即已开始,逾年始定议。参阅《清史稿》,卷153,邦交一,俄罗斯。
①这个问题直到1911年12月20日才以双方签订《满洲里界约》而得到解决,俄国由此割占了一千四百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7,页20—21。外务部派往西北沿边亲历调查的是主事富士英、管尚平,他们赴新疆调查后所陈中俄通商利弊情形、阿尔泰地区情形、及其建议,见同书,卷19,页17—24。
参阅王树枬:前书,卷57,交涉志五,页9—11。
①早在1887年,新疆地方当局就曾要求总理衙门向俄国进行此种交涉。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编写组:《沙俄侵华史》,卷3,页>
②B.,1909—1914(希伯特:《协约国外交,1909—1914》),页19—20。
①B.:前书,页23—29。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С.Д.Сазонов)于12月10日(俄历11月27日)致俄国驻英大使的一份绝密文件中指出,外蒙问题按什么方向解决,将触及俄国对华关系的“真正核心”,要把干预外蒙事务的计划付诸实施,“有赖于事先取得其他列强、主要是英国和日本的谅解”。当时清朝政府正着手在外蒙举办新政,以加强外蒙地方和中央之间的联系,防止俄国的侵略;俄国对外蒙事务的干预,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又,由于达赖十三世当时逃入英属印度势力之下,西藏的局势在中、英之间引起一些问题。见下文。
②俄历1月24日(2月6日),俄外交大臣电告驻华公使,俄将于2月初(俄历)向中国提“最后通牒”,要中国3月1日(14日)前接受,到那时俄军即可部署就绪,如中国拒绝俄国的“最后通牒”,俄国就要在伊犁进行军事示威,但“不去占领乌梁海地区”。见B.:前书,页29—30。果然,十天之后,俄国就向清政府发出下面即将详述的威胁性照会。
①王树枬:前书,卷58,交涉志六,页1—2。有的记载说,照会在上述最后一句引文之后,还有一句:“如此,俄政府即可自由进行。”见《沙俄侵略中国西北边疆史》编写组:《沙俄侵略中国西北边疆史》,页>
①:前书,页390—391。当时我国东北正发生鼠疫,势甚猖獗。俄国公使17日的要求,约一个月后为清政府所拒绝,告以防疫之事应“华境华办,俄境俄办。”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9,页36。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9,页9,外务部致驻日公使汪大燮电引。同时(2月19日)汪大燮电外务部:“闻俄调兵赴伊犁,颇确。奥、瑞使俱以询。按,俄政府意见素歧,今外部直是与户、兵一致,尤暱武人,政策非昔比。约外要求,当拒则拒。论者谓有关成约事早图结束,庶免意外枝节。又闻英议踵其后,有事滇边。万祈注意,诸宜直接,勿托他人缓颊。”同上书,页7。当时英国在滇缅边界寻衅,派兵侵入滇边片马等地,汪电所说即指此。见下文。
③同上书,页7。
①据俄国公使廓索维慈1911年6月11日(俄历5月29日)致代理外交大臣涅拉托夫(А.А.Нератов)的报告,里面详细叙述了陆征祥同他的谈话,并简略说到奕劻和他的谈话。见苏联КомиссияпоизданиюДокументовзпохиимпериализма: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вэпохуимпериализма(帝国主义时代文件出版委员会:《帝国主义时代的国际关系》,以下简作《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еотношения》),第2辑,卷18,第1部分,页107—109。关于陆征祥向俄国所提五条,《东方杂志》卷8第8号中国大事记页10有报道,但不准确(如第一条之“蒙古”应为伊犁一带,等等)。
②据1912年9月6日(俄历8月24日)俄国致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见:前书,卷1,页650—651。在此照会中,俄国声明1881年条约应继续有效,并宣布中俄边境俄国一侧的一百里免税贸易自1913年1月14日(俄历1月1日)起予以废止,同时不反对中国一侧也加以废止。
①,1910年,页188—190、195—196、198、200—>
②英国加派军队驻扎纳汤后不久,驻藏大臣联豫向清政府报告说:闻达赖的“逆党边觉夺吉”等“有煽惑布鲁克巴(即不丹)带兵犯藏之说”,增加了清统治者的不安。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3—4、9—10、13、34—35等。由此又引起英国不承认不丹为中国西藏的属部以及清政府不承认新的英不(丹)条约等争论。见同书,卷16,页43;卷17,页41;卷20,页31等。